高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高平 时间:2018/1/15 17:41:00 查看次数: 字体大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高平市委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高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促进作用,确保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扶贫资金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44号)、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扶贫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市党代会的部署要求,把脱贫攻坚作为第一民生,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全面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逐步形成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全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突出产业扶贫,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切实规范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在贫困村、贫困户。

  ——完善机制、强化执行。完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制度,做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坚决杜绝临时动议,随便增加项目的事情发生。

  三、实施范围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全市1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扶持当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二)扶持项目

  一是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二是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三是由贫困村村集体组建或引入的经营主体实施,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受益主体的产业扶贫项目;四是由其它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与贫困村签订扶贫资产收益协议,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机制的产业扶贫项目;五是贫困户家庭产业脱贫项目。
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本乡镇脱贫攻坚方案规划进行统筹、平衡和重点投入,要优先保障整村推进项目、贫困户合作社和单户贫困户产业项目。

  (三)扶持产业

  产业扶贫项目扶持的产业严格按照《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精准脱贫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17〕18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扶持要求

  1、对由贫困村实施的整村推进项目,产业发展项目要建立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可适当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安装小型光伏电站项目用于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原则上安装规模不得超过20kw;安装村级集体光伏电站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的,要遵循满足根本的要求,不能求大求奢。

  2、对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组建的农业合作社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根据项目实际予以积极扶持,帮助贫困人员实现自我发展、自主脱贫。但不得向未实施发展项目的贫困人员直接发放补贴。

  3、对由贫困村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制定资产收益分配管理方案,妥善处理村委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非贫困人员关系,切实向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倾斜。原则上项目资产收益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分配比例不低于60%。

  4、对由其他经营主体或非建档立卡人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实施的,既要调动项目主体的积极性,又要保证财政扶持资金真正使贫困人员受益。项目实施主体要与贫困村村委会签订资产收益扶贫协议,将扶持资金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尤
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按照“收益稳定,按股分红”的原则,及时将资产收益回馈持股贫困户。

  5、对由贫困户家庭实施的产业脱贫项目,要正确引导,以增加收入为目的,量力而行,不能因为发展产业产生新的债务负担。

  6、各类项目要重点体现出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村或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主体要与贫困户签订收益分配或就业务工的利益联结协议,确保贫困户实现稳定增收。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凡实现脱贫的农户可继续拥有3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实施主体在巩固期后要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有扶贫股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村集体股,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
   
  (五)资金范围及分配方式

  扶贫产业项目资金包括省、晋城市和我市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乡(镇、办事处)贫困村数、贫困人口总规模和今年减贫任务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按照“群众参与、村级(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乡镇审核、市级把关”的流程。各乡(镇、办事处)根据贫困现状及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制定实施方案,正确引导申报项目,在经村“四议两公开”决策的前提下,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填报《产业扶贫项目申报建议书》及实施方案,乡镇审核后报市扶贫开发中心。 

  (二)项目入库。各乡(镇、办事处)审核上报的项目经市产业扶贫项目评审组评审通过后,由市扶贫开发中心根据产业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建立脱贫攻坚产业扶贫项目库。入库的产业项目要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同时报晋城市扶贫办备案。

  (三)明确主体。各乡(镇、办事处)要会同村委会确定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办法。除村集体实施的项目和全部由贫困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它项目实施主体要选择成立三年以上并有稳定收益、运作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经济组织。项目要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经济效益好的产业。
   
  (四)项目实施。各乡(镇、办事处)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和监督主体,第一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乡镇政府必须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资金的监管。
   
  (五)项目验收。单户贫困户实施的脱贫项目及享受扶贫资金30万元以下(含 30万元)的贫困村项目验收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做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总结,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扶贫开发中心;享受扶贫资金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乡镇检查验收合格并公示的基础上向市扶贫开发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扶贫开发中心组织脱贫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验收。
   
  (六)资金拨付。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由市扶贫开发中心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办事处),乡镇按照“资金跟项目走、拨款按进度走”的原则分期拨付。对单户贫困户产业项目,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不得提取现金支付;整村推进的项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打入贫困村集体账户;其他项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打入项目实施主体账户。根据项目进度,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30%,下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工程量达到80%,下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工程完工后,下拨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20%;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剩余款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报账制管理。具体按照《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执行。

  五、具体要求
   
  1、公告公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增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及时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乡镇、村委和项目实施单位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扶贫资金额度、用途、扶贫受益机制及受益人员、建设期限、管理模式等,并将公示的纸质和影像资料永久存档。

  2、合同管理制。项目所在村委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

  3、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制。所有扶贫项目和资金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对当年的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扶贫开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和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促。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市产业扶贫工作统一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上下齐抓的良好工作局面。

  2、细化工作任务。市扶贫开发中心主要负责收集产业扶贫项目资料,建立扶贫项目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开展项目验收。市财政局作为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主要是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做好项目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配合项目评审小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上报,扶贫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确保贫困户受益,自觉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办事处)对本乡镇产业扶贫项目负总责,严格执行“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若干规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引导项目单位及贫困村党员干部增强对扶贫资金“高压线”的认识,激励党员干部真情实感抓脱贫,廉洁自律促攻坚,确保贫困户受益,确保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安全扶贫,自觉接受农经、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监督。

  附:1、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申报建议书
   
  2、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3、高平市产业扶贫项目验收表
   

  4、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项目申报表、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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